注册系统第二期“注册督导师线上沙龙”

成功举办!

 

2020年12月22日晚,第二期“注册督导师线上沙龙”在腾讯会议顺利开展!本期沙龙活动邀请王建平教授与桑志芹教授就“督导协议的制定及相关伦理”做专题分享和讨论,活动由孟馥老师和贾晓明老师进行主持,共有70多名注册督导师参与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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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馥老师与贾晓明老师联合主持)


本期沙龙主持人孟馥老师向本次参会的注册督导师表达欢迎,再次介绍“注册督导师沙龙”系列活动的大体规划和内容安排,表示希望通过沙龙这种非正式的形式,为大家提供一个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在简要回顾了第一期沙龙的主要内容之后,孟馥老师盛情邀请王建平老师与桑志芹老师开始本期沙龙分享。


01

督导师的专业责任:督导中的评估与督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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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平老师主讲督导评估与督导协议)

 

王建平老师首先指出,督导的过程开始于督导协议的制定,但从专业实践的现实来看,督导师或受督导者是否有签署督导协议的习惯或是意识,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督导协议是督导评估的内容之一,但由于评估带来的关系张力以及我们的文化特点,对待评估的态度或理念会有所不同。


谈及督导中的评估,首先需要考虑到的就是“准入标准”,包括心理咨询与治疗的行业标准以及对治疗有效性的评估标准。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特殊性在于,其工作对象是“概念”与“故事”,而不是事实,这也对督导师如何考量受督导者的工作是否合格带来挑战。此外,如何区分受督导者所遇到的困难是涉及专业能力还是个人议题,也是在督导评估中常遇到的一个困境。王建平老师强调,心理咨询与治疗行业需要有规范的、专业的行为标准,要有准入门槛。而督导是实现行业自律、保障来访者福祉的关键环节,督导师就是行业“守门人”,尤其是在学历教育背景下,督导师有权力通过给不具备胜任力的学生“不合格”来履行“守门人”职责。

评估,是审核受督导者从业胜任力的关键。王建平老师强调,评估是临床督导的核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好的评估计划和过程是督导的支柱,指引了督导的方向并取得满意的成果。但是,评估也使临床督导师面临一系列的难题,督导师有责任提升自己在评估过程中的自信与胜任力,直面挑战,与被督导者构建建设性的评估过程。督导的定义反映出督导的过程就是一个评估的过程,由此督导师需要敏感觉察督导中的权力差异,避免过早地评价受督导者,主动邀请受督导者对督导进行反馈。督导的评估贯穿于整个督导过程,包括过程性评估与总结性评估。


最后,王建平老师重点介绍了督导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学历教育中,接受临床督导师实务训练课程。平行理解的话,督导协议之于督导,就类似于教学大纲与课程的关系,而在制定督导协议时,充分考虑临床督导与其他课程的区别,充分考虑受督导者发展阶段、临床技能、学习目标与个性特点等,从而逐步发展成为个性化的督导协议。王建平老师指出,督导协议包括督导目标、督导设置、费用问题、评估、督导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文案的管理、督导师的执业范围、督导师的理论取向等,并向与会督导师展示了督导协议的样本。

 

02

督导协议的相关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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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桑志芹老师主讲督导协议中的伦理议题)


围绕督导协议的相关伦理,桑志芹老师首先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来引发大家的思考:谁可以做督导?谁可以被督导?多少人可以督?这些都是督导伦理需要考虑,也是督导协议会涉及的内容。督导协议实际上反映了督导师伦理上的义务。


具体来说,督导协议涉及到的伦理议题包括:

(1)督导中的知情同意:督导师的资质、专业训练与临床经验督导偏好的理论和流派、受督导者的权利与义务、督导对受督导者的期待与要求、督导时间地点和费用、督导的模式和方式以及督导考核的方式、时机和标准等。


(2)与保密相关的伦理议题:督导协议需要涵盖关于督导的保密与保密例外的要求(参照二版《伦理守则》3.2),督导的目的和背景,督导的关系界限(评估方法和发展计划),伦理守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


(3)督导中的多重关系:尤其是涉及到无害的多重关系,督导师需要评估多重关系对于受督导者的利弊得失,并与受督导者讨论是否要接受带有多重关系的督导等,并通过督导协议去界定。


(4)强制报告相关的法律议题:今年五月,最高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相关督导案例时,督导师还应将强制报告的要求纳入督导协议。


桑志芹老师指出,除了需要考虑督导协议内容本身涉及到的伦理议题外,督导师还应对督导协议的执行保持伦理敏感度,强调督导协议不是签字即可,而是需要至少一个单元的督导时间逐条与受督导者讨论督导协议的内容,在双方明了的前提下执行督导协议,也是督导伦理的一部分。


03

注册督导师对话交流


在王建平老师与桑志芹老师简要介绍了“督导协议制定与督导伦理”的相关内容期间,与会的督导师们通过聊天室留言或直接发言的方式,提出个人在督导时间中遇到的困扰,王建平老师、桑志芹老师、贾晓明老师、孟馥老师、钱铭怡老师等从经验分享与对话交流的角度,进行了回应和反馈。


(1)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背景下,如何履行督导师的“守门人”职责


田瑞琪老师提出,以前了解到在美国,当涉及决定咨询师是否继续从事咨询行业时,通常不是督导师个人评估,而是通过委员会综合评估决定,希望就督导师“守门人”职责的履行有进一步了解。桑志芹提出,在学历教育的背景下,督导师应该主动提出来,然后由院系的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这对于我国目前心理咨询与治疗发展所处的阶段而言,其实是一个理想状态。在这个月19号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工作研讨会”上,桑老师也提出了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人才培养的学历教育中,应建立准出机制,即在训练过程当中发现某个学生不合适的时候,应该要求转入其他专业。王建平进一步介绍了美国临床心理学的学历教育项目中,督导的评估机制以及与教务管理的协作。


在两位老师介绍的基础上,孟馥老师进一步提出在非学历教育中,督导师履行“守门人”职责的困难。贾晓明老师也提出,现阶段还不具备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但是,如果在督导中发现受督导者胜任力不足,甚至已经难以保证有效的工作,有损害来访者的危险时,作为督导师,有责任主动跟受督导者进行讨论,真诚地提出建设性的看法,这可能是更适合我们当前专业化发展阶段的“守门”方式,这也是督导师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桑志芹老师补充道,督导师的守门职责,也包含了在受督导者胜任力不足时制定和执行“补救计划”,如果依然没有改善,基于保护来访者福祉的考虑,督导师需要主动与受督导者讨论。


(2)在一次性团体督导中,如何制定督导协议?


贾晓明老师提出,在督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次性的督导,通常自己会在开场用简短的时间介绍督导的设置、工作方式、保密要求等,包括和机构/平台的协议,也想了解各位督导师在实践中处理方式。


王建平老师分享了自己的处理方式:对于学术会议或工作坊中的一次性督导,督导师在督导开始之前就开始工作,包括确定报个案的咨询师并了解相关的受训背景等,了解咨询师对来访者的知情同意,同时督导师也要向受督导者做相关的知情同意,包括督导中使用的材料、督导协议等,并在督导开始的时候,向所有受督导者做口头的协议。


桑志芹老师强调,即便是在一次性的督导中,督导师应始终保持伦理觉察,而讨论督导协议的过程,既提升了受督导者的伦理意识,也是一个建立督导关系的过程。


孟馥老师也分享了自己在一次性团体督导中的工作技巧,通过“三个问题”让督导师与受督导者有基本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次督导的基本期待。这“三个问题”分别是:①关于督导师,有什么想了解的?②对本次督导有什么期待和想法?③在督导结束之后,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收获?


(3)督导的边界:在机构的督导中,被督导者报告的是其他机构工作的个案,如何处理?


桑志芹老师首先提出对这类情形的伦理考虑,即专业人员除了要遵守专业伦理守则以外,也需要遵守机构的相应规则。而对于机构允许的情况,贾晓明老师指出,督导师的把关也涉及对机构规定的把关,即评估机构制定的相关政策,是否符合专业规范、是否符合伦理,如果督导过程中发现机构的一些相关规定与伦理规范相违背也要提出。机构内对咨询师的督导是有明确的目的和功能,是通过对咨询师的督导,保证咨询师的工作质量,保护接受服务的来访者的利益,而咨询师带非机构来访者的个案来接受督导,就会使机构督导的目的和功能不能实现,机构服务对象的利益潜在受损。这一方面机构本身需要把关,督导师也要守住专业工作的界限。桑老师依据二版《伦理守则》的相关条款(1.16,4.2)做了进一步的补充。钱铭怡老师也提到,这类情况可能对机构来说也是比较少见而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也可能是因为希望通过机构之外的个案来有更多的学习,但督导师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还是可以参照贾晓明老师分享的方式进行回应和处理。李焰老师也结合清华大学心理中心组织督导的发展历程分享了机构对督导界限的规定,明确作为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服务的对象一定是学校的来访者。 

与会的督导师纷纷表示,通过督导师线上沙龙活动感受到温暖和支持,各位老师们的经验分享对自身的实务工作起到了提醒和示范的作用。


贾晓明老师对本次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向主讲、分享与与会的各位老师表达感谢,沙龙的形式感觉大家像是坐在一起,一群有理想、有情怀的人围绕督导中特别具体的议题来摸索如何履行督导师的守门人职责,践行专业伦理,传达专业理念。每个督导师都是一个种子,在具体督导工作中促进国内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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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督导师大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