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申请制心理师”申请条例(试行)

 

一、为了促进具有胜任力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从业人员加入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系统),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基础上制定本条例。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制申请注册心理师

1.专业背景: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工作

2.资质:

(1)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学士学位,

(2)在1999年12月31日以后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研究生(硕士或博士)相关专业学位。

(3)已获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证书不少于3年,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3.伦理培训:近三年内不少于16学时

4.课程学习:学历教育中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基础课、专业课程(具体课程时间及课程内容审核确认)

或完成两年以上系统心理治疗或心理咨询课程(具体课程时间及课程内容审核确认)

【注:以上条件1、3、4为必须满足的条件,满足条件2其中一个即可提出申请;课程学习的标准参考注册标准第二版2.6与2.7、或3.6与3.7、或4.6条的课程要求,注册工作组据此列出相应必修专业课程。】

 

·提供所需各项申请材料

心理师申请制通道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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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按照注册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申请期限提出申请 。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所需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由注册工作委员会秘书组接收。

注:

  注册工作委员会制定申请制心理师审核工作程序,由注册工作组进行审核工作。

  此条例最终解释权为注册工作委员会标准制定组。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

2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