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制申请注册人员登记标准

评审制申请注册人员登记标准

(摘自《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

 

6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

6.1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

6.2达到以下标准,并有2名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注册助理心理师。

6.2.1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他条件未满足《标准》对注册心理师的界定。

6.2.2 1999年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或1999年12月31日后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大学的上述专业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关学位,且其资质不符合《标准》中心理师注册要求而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但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标准》2.6与2.7或3.6与3.7或4.6规定;(2)在有效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数超过250小时(其他国家或地区督导师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个别认定);(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规律、正式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一对一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其中个体督导至少30小时。

6.3已获心理治疗、精神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6.3.1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直接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实践(咨询或心理治疗)超过200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3.2在注册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的实践超过400小时。

6.3.3参加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超过100小时,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的实践超过400小时。

6.3.4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一对一个体督导)累计超过100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6.3.5在注册实习机构等单位(其他机构由注册工作组单独认定)内接触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心理咨询或治疗实践超过800小时,未卷入专业伦理纠纷或受到任何形式的投诉。

6.4不符合6.2或6.3要求者需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由注册工作组个别评估;经注册工作组评审会议2/3以上出席委员投票通过,并经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6.5继续教育:助理心理师在有效注册期内须接受进一步专业培训,包括专业理论(包括伦理)和技能学习、接受督导、实习、自我体验。注册助理心理师在每个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须满足:(1)专业课程:参加有效注册的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学习至少40学时/年(或一个注册期内累计至少120学时,其中专业伦理培训至少16学时);(2)督导:接受注册心理师同辈督导至少100小时/年,或接受注册督导师个别督导至少30小时/年,或接受注册督导师团体督导至少60小时/年;(3)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专业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的继续教育小时数折算由注册工作组根据相关细则认定。

6.6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助理心理师,其注册登记失效期在2年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注册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足6.1~6.5相关规定,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6.7未达到6.2~6.4条款者可申请成为“注册助理心理师候选人”,接受注册工作组指定的督导和培养指导计划。“注册助理心理师候选人”的管理细则由标准制定工作组另行制定。

6.8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助理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7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心理师注册需符合下列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

7.1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

7.2具有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专业博士培养方案符合4.1~4.9规定并已有效注册,经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可申请注册心理师。

7.3具有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或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符合3.1~3.9规定并已有效注册,经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满足7.3.1和7.3.2条款后,可申请注册心理师。

7.3.1获硕士学位2年内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实践至少150小时。

7.3.2获硕士学位后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至少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至少5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在团体督导中被督导至少5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4在中国境内获得非《标准》认可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若要申请注册心理师,需提供必要文件(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的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同时需满足以下要求。

7.4.1申请人接受的专业研究生培养课程达到3.6和3.7条款规定,或研究生毕业后接受了相当于3.6和3.7条款规定的全部课程培训。

7.4.2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直接接触的临床实践小时数至少250小时(包括研究生在读期间积累的实践小时数)。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7.4.3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至少80小时(含研究生在读期间接受的个体督导小时数)、集体案例督导至少12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在团体督导中被督导至少12小时,含研究生在读期间积累的团体督导小时数)。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个别认定。

7.5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中国公民,需提供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该方案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后者参照3.2~3.9或4.2~4.9以及7.4相关条款个别认定。

7.6 199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学科学士学位但其资质不完全符合7.2~7.4要求者,若要申请注册心理师,需提供有关其受训的过程(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和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申请。后者参照有关条款个别认定。

7.7助理心理师申请注册为心理师标准如下。

7.7.1获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同时满足7.3或7.4或7.5相关规定者,可申请。

7.7.2助理心理师未取得上述学位,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1)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标准》硕士培养方案规定;(2)注册为助理心理师超过2年,并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服务者接触实践超过250小时;(3)注册为助理心理师后,接受注册督导师规律、正式的个体督导至少80小时和集体案例督导至少120小时(其中申报者本人呈报的咨询或治疗案例被督导至少12小时)。若督导师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则由注册工作组参考《标准》规定的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认定。

7.7.3连续2期有效注册的助理心理师,在满足6.5关于助理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提下,由2名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推荐,并提交必要的申请补充资料(由注册工作组制定相关要求细则),经注册工作组与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后可转为注册心理师。

7.8继续教育:注册心理师在注册期满后更新注册登记时,需提供至少40学时/年的注册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证明(或一期内累计学习至少120学时,其中专业伦理培训至少16学时)。

7.9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心理师,失效期在2年内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需满足7.1~7.8规定,方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7.10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心理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8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督导师注册需符合下列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

8.1遵守《伦理守则》,未因专业伦理问题陷入纠纷,无违法记录。

8.2申请者是注册心理师,并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可申请注册督导师。

8.3临床经验:心理师注册登记后,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践累计至少1500小时。

8.4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工作至少120小时,且在注册督导师督导下从事督导实习至少60小时。

8.5提出督导师注册申请前5年内,曾全程参加以培养督导师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至少60学时,并在申请前3年内参加临床与咨询心理专业伦理培训累计至少24学时(这些项目均达到9.1~9.5条款的要求并已获有效注册,且不可相互替代)。

8.6曾参加《标准》认可的高级专业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与8.5规定的培训内容不重复)累计至少200小时。

8.7连续3个注册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满足7.8关于心理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前且符合8.3~8.6规定者,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并提交必要的补充资料,经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小组与申请者会谈后提交评估报告。注册工作组1/2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确认,可转为注册督导师;不完全符合8.3~8.6规定的申请者可由注册工作组指定专家小组与申请者会谈,提交评估报告。注册工作组2/3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可注册为督导师。

8.8获其他国家/地区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已获该国家/地区的相关从业执照或资格的中国公民,可提供其接受的专业培养方案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课程表、临床实习和接受督导证明、接受督导培训证明等)、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等(个人简历、从业执照或资格文件复印件、从事督导工作证明等),并提交必要补充资料,由2名注册督导师推荐,可向注册工作组申请。后者参照《标准》规定的注册心理师或督导师专业水平和资格个别审定。

8.9继续教育:注册督导师期满更新注册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其中,第(1)项为必须满足条件,同时还需满足以下(2)至(5)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累积至少150小时。(1)在一个注册期内接受16小时以上专业伦理培训(若接受的伦理培训包含在其他有效注册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中,则需单独提供伦理培训时数证明);(2)接受督导相关有效注册继续教育或连续培训项目(若接受的督导训练包含在其他专业培训或课程中,则需单独提供督导培训时数证明);(3)接受有效注册专业继续教育或专业培训;(4)提供从事专业教学或培训小时数的有效证明、相关教学大纲和教学日程(以上文件均需督导师所在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盖章),每1.5小时无重复内容的专业教学课程或培训工作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时,折算后的继续教育学时需经注册工作组认定;(5)参加其他专业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专题工作坊、报告论文、发表论文等的继续教育时数折算由注册工作组认定。

8.10注册督导师注册期满再次登记时,需符合从事督导工作的以下规定。

8.10.1在一个注册期内从事个体督导工作(含对督导实习的督导)至少60小时,且其中对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助理心理师候选人的个体督导小时数至少20小时(个体督导的有效证明需含有被督导者的联系方式和签名),或就督导理论与技术给督导师候选者个体督导至少60小时。

8.10.2在一个注册期内从事团体督导工作(含对实习督导的团体督导)至少120小时,且接受团体督导的组员包括注册心理师、助理心理师或助理心理师候选人。团体督导证明需含被督导小组成员的名单和签名、督导时间、督导地点。

8.10.3个体督导小时与团体督导小时不能相互折算。督导小时与继续教育学时不能相互折算。

8.11重新注册登记:因各种原因未及时重新注册登记的督导师,失效期在2年内,由注册工作组审查批准、伦理工作组审核后可恢复登记;超过2年者满足8.1~8.10规定,可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8.12因发展需要补充或更改督导师注册登记标准时,标准制定工作组制定补充规定(不得与《标准》冲突),提交注册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条件成熟时执行,并适时写入新的注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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